Article 11

Amended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下一年度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合并简称各委员会)根据职责,并按照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提出,于每年11月底以前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汇总。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于每年11月底以前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并说明报告的内容、时间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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