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相关地情文献编纂出版实行备案制度:(一)市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编纂的志书、年鉴向市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后出版;(二)区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编纂的志书、年鉴向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后出版;(三)村(社区)编纂的志书、年鉴向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后出版。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