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相关地情文献编纂出版实行备案制度:

(一)市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编纂的志书、年鉴向市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后出版;

(二)区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编纂的志书、年鉴向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后出版;

(三)村(社区)编纂的志书、年鉴向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后出版。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