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文稿上报后,审查机构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公开出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退回重修;已经通过审查,需要作重大调整和修改的,应当重新报审。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