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实行分级审查批准制度:(一)《淄博市志》经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二)《淄博年鉴》由市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三)区县志由市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四)区县年鉴由同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五)乡(镇、街道)志、年鉴由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审查后出版。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