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普及组织和工作者第二十八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组织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坚持科学态度,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二)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社会科学知识,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推广社会科学普及研究成果;(三)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社会科学文化素质,增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能力;(四)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