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Chapter 4 普及组织和工作者Article 28In force社会科学普及组织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坚持科学态度,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二)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社会科学知识,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推广社会科学普及研究成果;(三)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社会科学文化素质,增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能力;(四)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