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普及组织和工作者第二十九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