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