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社会科学普及组织,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依法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二)承担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项目,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服务;
(三)从事或者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编辑、出版和理论研究;
(四)依法获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
(五)从社会科学普及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收益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