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公办学校根据需要在现有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内,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保卫人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