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教育、宣传制度;

(二)安全保卫和安全检查制度;

(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

(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建(构)筑物报告、应急处理制度;

(六)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

(八)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应急处理制度;

(九)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

(十一)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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