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审核公办学校将所需安全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优先安排学校安全保障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