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学校安全负有责任,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公安、卫生、交通、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对本校安全管理负有主要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