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