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