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违反治安处罚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