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违反治安处罚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