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前款规定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本条例所称教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学校中工作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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