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