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导致学生、教职工伤害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学校周边环境依法进行整治的;

(二)未在学校周边道路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措施的;

(三)未对学校的卫生状况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未对学校周围环境污染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职责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