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枪械(含仿真枪)、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危险器具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不得进行危险游戏;不得斗殴;不得攀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