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指导学校按照计划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应当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疾病预防、避灾避险、禁赌、禁毒防艾、法制教育等内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