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已修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指导学校按照计划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应当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疾病预防、避灾避险、禁赌、禁毒防艾、法制教育等内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