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第十二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制定学期、学年安全教育计划,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责任能力,采取安全管理保护预防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并根据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学生进行演练。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或者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