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行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建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是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