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二)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三)指导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四)培训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五)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调查和理论研究;(六)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与行政复议有关的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备案和归档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