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企业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一般不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确需占用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参与者的工资和待遇不受影响。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女工主任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确需增加工作日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其工资和待遇不受影响。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平等协商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待遇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