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企业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一般不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确需占用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参与者的工资和待遇不受影响。
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女工主任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确需增加工作日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其工资和待遇不受影响。
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平等协商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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