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企业工会的财产和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企业工会合并,其财产和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企业工会分立,其财产和经费由分立后的工会按会员人数协商分割;企业工会撤销,其清偿后剩余的财产和经费由企业与县(市)总工会协商处理。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