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企业工会会员认为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职、不作为或者损害职工利益的,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必要时上级工会可以进行调查,并在三十日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通报企业工会会员。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给职工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由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批评教育,或者按规定撤销其职务。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