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所得应当专项用于全民健身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等实行优惠开放或者在规定时段免费开放。收费标准和优惠条件等应当向公众公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