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Chapter 4 全民健身服务Article 36Amended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所得应当专项用于全民健身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等实行优惠开放或者在规定时段免费开放。收费标准和优惠条件等应当向公众公示。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