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区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