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规划、设计公交运营线路,适时调整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的投放量。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治理交通拥堵、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乱停乱放车辆、行人翻越道路分隔栏杆等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