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规划、设计公交运营线路,适时调整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的投放量。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治理交通拥堵、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乱停乱放车辆、行人翻越道路分隔栏杆等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