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与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在供排水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未采取隔油、滤渣等处理措施,直接排放污水、废水、油烟,倾倒杂物、垃圾;(二)擅自安装管线或者其他设施;(三)擅自挖沟、采石、取土、堆物或者修筑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