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贸市场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确保卫生、流通顺畅的原则,做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集贸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商品质量、计量器具检定、交易秩序、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