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组织应当加强居住区内装饰、装修等行为的管理,对扰民或者违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