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与卫生第三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组织应当加强居住区内装饰、装修等行为的管理,对扰民或者违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