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与卫生第三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从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粉尘污染的饮食、加工、服务等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