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与卫生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车辆修理、洗车、材料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及垃圾收集容器,对产生的污水、污泥和垃圾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