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与卫生第三十二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段,允许摆摊设点,但不得妨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影响环境卫生。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和范围内经营,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