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与卫生第二十八条有效户外广告、店名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户外设施应当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整洁完好,超过批准期限和闲置的应当及时拆除。设置户外广告、店名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户外设施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封闭窗户、通风口或者产生热源等影响消防安全;(二)擅自利用路面、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城市绿化树木和绿地;(三)擅自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悬挂、书写、张贴;(四)广告设施的声、光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