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户外广告、店名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户外设施应当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整洁完好,超过批准期限和闲置的应当及时拆除。

设置户外广告、店名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户外设施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封闭窗户、通风口或者产生热源等影响消防安全;

(二)擅自利用路面、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城市绿化树木和绿地;

(三)擅自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悬挂、书写、张贴;

(四)广告设施的声、光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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