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与卫生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鼓励采用经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灯具。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保持设施功能完好,定时开启和关闭。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政府确定的单位管理和维护,业主单位自建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单位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