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城市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

鼓励采用经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灯具。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保持设施功能完好,定时开启和关闭。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政府确定的单位管理和维护,业主单位自建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单位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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