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与卫生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在责任区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二)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及时清理垃圾;(三)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