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在责任区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及时清理垃圾;

(三)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