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制。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