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规划区内茶园的建设和保护。茶园实行农业标准化种植。市、区茶业、农业、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