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园林与绿化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激励林权所有者加强对森林的养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