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园林与绿化第二十一条有效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设立古树名木标志,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