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设立古树名木标志,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