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园林与绿化第二十条有效电力、供排水、供气、通信、消防等单位敷设、维修管线时,应当避让城市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报经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绿地原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