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力、供排水、供气、通信、消防等单位敷设、维修管线时,应当避让城市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报经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绿地原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