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园林与绿化第十六条有效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绿化指标和绿化工程质量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因建设场地等限制,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同城异地绿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