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对正在占用土地资源进行违法施工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公共场所的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事后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代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