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规定对预留宅基地进行统一调配。新申请宅基地或者使用现有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