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经主任会议决定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